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核准,1987年2月15日国度统计局宣布; 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核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度统计局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观测打算和统计制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打点和发布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 嘉奖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类统计要领对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环境举办统计观测、统计阐明,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视等勾当的总称。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度统计局划定、调解。

 第三条 国度有打算地用现代信息技能装备各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成立健全国度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分按照事情需要,有打算地用现代信息技能装备本部分及其统领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将国度统计信息工程建树列入成长打算。国度统计信息工程建树,由国度统计局统一率领,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分级认真。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事情责任制,实行查核和赏罚制度,不绝提高事情质量和事情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观测权��观测、汇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观测集会会议,查抄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观测工具该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度有关划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环境,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改动。��
 (二)统计陈诉权��将统计观测取得的统计资料和环境加以整理、阐明,向上级率领构造和有关部分提出统计陈诉。任何单元可能小我私家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陈诉,不得改动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视权��按照统计观测和统计阐明,对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环境举办统计监视,查抄国度政策和打算的实施,查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事情后果,查抄和揭破存在的问题,查抄虚报、瞒报、伪造、改动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造事情的发起。有关部分和单元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应、揭破的问题和提出的发起,该当实时处理惩罚,作出复原。��

 第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各部分、各企业事业组织,该当按照国度统计任务和当地域、本部分、本单元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增强对统计事情的率领和监视:��
 (一)率领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礼貌和统计制度,精确、实时地完成统计事情任务,增强统计事情现代化建树;��
    (二)接收和组织统计人员介入接头有关政策和打算、研究经济和社会成长问题的集会会议,发挥统计的处事和监视浸染;��
 (三)按照国度统一陈设,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凭据划定审批统计观测打算,切实办理经核准的统计观测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 国度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统计局是国度执行统计礼貌和统计制度的构造,认真监视查抄统计礼貌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为胡同级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礼貌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统计观测打算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凭据下列三类环境,别离成立统计制度,体例统计观测打算,凭据划定经审查构造核准后实施:��
 (一)国度统计观测,是指全国性根基环境的统计观测,包罗国度统计局单独订定的和国度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分配合订定的统计观测项目。国度统计观测打算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观测项目,由国度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常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观测项目,由国度统计局审批。��
 各处所、各部分、各单元必需严格凭据国度统计观测方案实施国度统计观测。��
 (二)部分统计观测,是指各部分的专业性统计观测。部分统计观测打算和统计观测方案,由该部分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分各有关职能机构体例。个中,统计观测工具属于本部分担辖系统内的,由本部分率领人审批,报国度统计局可能本级处所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存案;统计观测工具超出本部分担辖系统的,报国度统计局可能本级处所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审批,个中重要的,报国务院可能本级处所人民当局审批。各部分统计观测统领系统的分别步伐,由国度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提出,报国务院核准后实施。��
 (三)处所统计观测,是指处所人民当局需要的处所性的统计观测。处所统计观测打算和统计观测方案的报批步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划定,报国度统计局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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