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3)

 第十六条 各级率领构造拟定政策、打算,查抄政策、打算执行环境,查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事情后果,举办嘉奖和处罚等,需要利用统计资料的,必需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划定,以统计机构可能统计认真人签署可能盖印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必需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处事事情,充实操作可以果真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家处事。��
 切合国度有关划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划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处事。详细步伐由国度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值主管部分拟定。

 第十八条 各处所、各部分、各单元必需执行国度有关统计资料保密打点的划定,增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打点。

 第十九条 各处所、各部分、各单元必需成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挪用和移交,该当遵守国度有关档案打点的划定。

 第二十条 国度成立健全统计资料按期发布制度。��
 国度统计局统计观测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度统计局发布。
 国务院有关部分统计观测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分发布;个中,与国度统计局统计观测取得的统计数据有反复、交错的,该当在同国度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分发布。国务院有关部分发布统计数据,该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度统计局存案。��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发布其统计观测取得的处所统计数据,比照前款划定执行。�オ�

 第二十一条 国度成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增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内出产总值等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国度统计局推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令、行政礼貌和国度有关政策和打算,拟定统计事情规章,制订统计事情现代化筹划和国度统计观测打算,组织率领和协调全国统计事情,监视查抄统计礼貌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百姓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拟定全国统一的根基统计报表制度;拟定可能与有关部分配合拟定国度统计尺度,核定部分统计尺度;��
 (三)在国务院率领下,会同有关部分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京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观测;��
 (四)按照国度拟定政策、打算和举办打点的需要,汇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根基统计资料,对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环境举办统计阐明、统计预测和统计监视;��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分体例的统计观测打算和统计观测方案,打点国务院各部分制发的统计观测表;��
 (六)查抄、核定、打点、发布、出书全国性的根基统计资料,按期宣布全国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环境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率领和打点全京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观测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书事情;��
 (九)开展统计事情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推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度统计观测任务,执行国度统计尺度,执行全国统一的根基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事情现代化筹划、统计观测打算和统计观测方案,统一率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罗中央和处所单元的统计事情,监视查抄统计礼貌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拟定打算和举办打点的需要,汇集、整理、提供根基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环境举办统计阐明、统计预测和统计监视;��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分的统计观测打算和统计观测方案,打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分制发的统计观测表;��
 (五)凭据国度有关划定,查抄、核定、打点、发布、出书本行政区域内的根基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按期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环境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凭据本级人民当局的抉择,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环境的统计公报;��
 (六)统一打点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观测队;��
 (七)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分、各单元增强统计基本事情建树,增强统计教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事情;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举办查核和嘉奖。��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当局和上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的双重率领,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当局机构的率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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