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基金三宗违规 合规风控负责人变更未及时(2)

  一、你公司在基金合同或认购确认书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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