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阳县婚姻生育问题的咨询

  我是怀化市麻阳县尧市乡土洞村二组村民张明虎,我家是贫困户,2011年与妻子李小丽结婚,同年生育一男孩(张驭霆)。(我妻子是二婚与其前夫育有一男孩,其小孩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因为当时未婚先孕,计生办要求罚款两千,才给予办理准生证,缴纳罚款时没有任何收据和发票(问他们要他们总是支支吾吾),准生证也一直卡在他们手里,医院生产时还是到他们那里开的临时证明,说要等我妻子结扎才把准生证发下来(那时新生儿没有准生证无法上户口)。因为结扎一事一直僵持。我们夫妻就外出打工。2012年在外产下一子(张叶)。我是初婚无生育史,当时当地允许二孩。就我二孩社会抚养费一事计生办曾数几次上门催缴,就此事问起张驭霆的准生证和上户口一事,他们说一定要结扎,还矢口否认当时没有收取那两千元罚款,因为这样搞得大家不欢而散。直至2016年初因政策改变无需准生证即可给小孩上户,俩小孩户口得已解决。就在昨天(2017年3月6日)妇女主任和村书记再次上门催缴社会抚养费8000元,说再不缴纳就要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取消贫困户相关惠民政策。我们文化低,在外打工不容易,加之前些年妻子一直带小孩,我一个人在外打工,老父亲在家种地收入低微。我想问我这种情况是否算违法超生。我知道法不容情,但我相信法律公平,如果这样算违法那法律对我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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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20170316162712

  关于张明虎、李小丽生育问题的情况说明

  张明虎,男,苗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麻阳苗族自治县尧市镇高洲坪村(原土洞村二组)村民。李小丽,女,苗族,1985年7月6日出生,该夫妇于2012年1月4日结婚,男方系初婚,无生育、保养史。女方系再婚,与前夫在2008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成路。李小丽于2011年8月5日同张明虎未婚先孕,乡计生办依据当时«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取了2000元终止妊娠保险金。李小丽没有在计生办规定的时间内终止妊娠。该夫妇在结婚登记后乡计生办为其办理了准生证,准生证由乡计生办统一管理(如需准生证证明乡计生办都及时给予复印和办理)。张明虎、李小丽夫妇于2012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驭霆,系政策内生育。依据当时«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李小丽应主动落实结扎长效避孕措施。经计生办多次做工作,其没有落实手术。2013年5月17日张明虎、李小丽夫妇生育第三个小孩,系政策外多孩,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经计生办多次上门做工作,至今没有缴纳一分钱社会抚养费。

尧市镇计生办

  2017年3月12日

2017-03-16 16: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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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9942107351

非常感谢你们的回复,由于时隔几年,年份日期有些模糊不清,只能凭记忆回想,所以贴文中日期有误,但所述内容属实。
关于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一事,(现在总算承认收取了)。并非2011年8月5日所缴,(2011年8月5日那时候我们还在江苏)。而是我们已经拿到结婚证之后缴的。当时他们讲的并不是说缴纳“妊娠保证金”。而是说缴纳2000元罚款就可以办理准生证。
收取妊娠保证金是否应该有相关程序。《(一)立案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立案。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当派出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按下列情况确定收取终止妊娠保���金   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怀孕的,动员其在生育前补办结婚证。对拒绝办理结婚证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2000元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2、对不足法定婚龄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根据怀孕孩次,可以收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4、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前落实了一项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要求每次参加孕情环情监测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商贩的按4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私营企业主按5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国家工作人员(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被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下同)按6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其他人员按2000元至3000元的标准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前没有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或没有按要求参加孕情环情监测违法怀孕的,按上述人员规定的标准分别增加1000元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5、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后,请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环情监测的,或者使用假孕情环情监测证明规避孕情环情检测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商贩按6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私营企业主按7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国家工作人员按8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其他人员按5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后外逃的,按本条规定的标准分别增加1000元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6、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后,经乡(镇)人民��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上门做思想教育工作拒不终止妊娠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商贩按7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私营企业主按7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国家工作人员按9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其他人员按5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分别增加1000元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7、对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同居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三)审批   1、拟收取5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2、拟收取5000元以上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填写《收取终止妊���保证金审批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作出收取决定   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制作并送达《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决定书》。   (五)执行   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夫妻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时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二、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程序   (一)申请   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后,当事人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应当及时报告县人口计生部门,并向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付手续。   (二)退款   1、当事人在银行开设个人帐户的,由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将终止妊娠保证金及时如数划入当事人个人帐户;   2、当事人没有在银行开户的,由县非税收入管理��门负责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付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在15日内退还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当事人出具的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收据收入该案卷宗。》
而张驭霆的准生证至今连复印件的影子都没有看到过。如果不是政策改变如今张驭霆的户口还是个问题。

2017-03-20 0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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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8901122103

村书记和妇女主任明目张胆敲诈勒索

2017-03-07 23: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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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993914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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