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控股集团

证劵代码   00030  
公司名称(中文)   万隆控股集团股权  
公司名称(英文)   Ban Loong Holdings Ltd.  
公司业务   万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佳讯(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金融及采矿业务的香港投资控股公司。该公司通过四大分部运营。金融报价服务分部提供金融报价服务及无线应用的发展。采矿经营分部从事矿产销售以及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租赁。放债分部提供融资服务。贸易分部从事货品及商品贸易。  
所属行业   一般金属及矿石  
港股股份数目   6448152160(股)  
主席   王明辉  
主要持股人   陈发树  
董事   周泓(副主席) 周泓(执行董事) 梁家驹(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翠珊(独立非执行董事) 方科(非执行董事) 江志(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兆庆(执行董事) 朱嘉华(执行董事) 王明辉(执行董事) 王明辉(主席) 尹品耀(执行董事)  
公司秘书   李咏思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公司总部   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7楼2709-10室  
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核数师   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主要往来银行  
法律顾问   张世文蔡敏律师事务所,陈振球律师事务所  
公司网址    
电邮地址   info@0030.com.hk  
电话号码   (852)2710-0333  
传真号码   (852)2780-7267  

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业务分为两个可识别业务分部,即放债分部及贸易分部。放债分部指由本公司一间为香港持牌放债人之全资附属公司万隆财务有限公司(「万隆财务」)于香港从事之放债业务。贸易分部指(i)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万隆兴业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万隆兴业」)于中国从事之货品及商品贸易业务;及(ii)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万隆兴业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万隆兴业香港」)及万隆汉麻科技有限公司(「万隆汉麻」)于香港从事之货品及商品贸易业务。 放债分部 万隆财务为持牌放债人,得以于香港进行放债业务,而其业务主要集中于短期私人及企业贷款范畴。为保持信贷控制效率,万隆财务现时并无于散户层面进行业务,而潜在借款人乃透过管理层及营销团队的社会及业务脉络觅得。我们的放债业务由经验丰富的团队管理,当中包括贷款主任、审批主任以及其他具有丰富财务及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为保障本集团资产,管理层及信贷监控团队将审慎审核及评估各项贷款申请之信贷风险,以保障各项贷款得以收回。一般而言,借款人须每月支付利息,以便管理层持续监控借款人的财务稳定性。本公司已制定清晰的信贷政策、指引、监控措施及程序,当中涵盖各贷款交易的整个生命週期,详情概述如下: (1)申请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及员工将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背景调查及「了解您的客户」程序。个人申请人均获邀到我们的办事处,与贷款主任进行私人面谈,以瞭解彼等的财务需要及还款计划。就公司申请人而言,我们的贷款主任可能会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在有需要时到访申请人的办事处,以瞭解彼等的业务规模及性质。作为贷款审批过程的一部分,贷款主任将向审批主任报告面谈结果。 (2)贷款审批:根据申请,贷款主任将因应背景调查阶段的结果,就贷款金额、年期及利率作出建议。考虑贷款申请时计及的因素包括:(a)本集团对申请人财务状况(包括年收入及资产基础)的评估;(b)宏观经济及最新利率趋势;及(c)能否提供个人担保及╱或提供抵押品以加强还款责任。有关建议将提交予部门的审批主任。就旧客户的重续申请而言,我们将如常进行客户面谈程序,惟将简化背景调查及「了解您的客户」程序。除新客户的评估因素外,任何旧客户的重续申请结果亦将取决于彼等的过往还款记录。倘贷款申请获批核,贷款主任将在外聘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就贷款、担保及资产质押编制完整的法律文件。贷款一经妥为记录及执行后,贷款主任将向审批主任及管理层报告,以准备贷款提取。 (3)持续户口监察:贷款主任将持续监察贷款还款,并定期检讨情况是否有任何变动,以及不时向审批主任报告。 (4)收取还款:贷款主任将致电借款人及向借款人发出短讯,提醒彼等还款时间表。如发生延迟还款或违约,贷款主任将指示法律顾问发出还款通知书,并在有需要时展开法律程序。 贸易分部 于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于中国之贸易业务产生收益约536,700,000港元(二零一八年:271,300,000港元),而本集团于香港之贸易业务则产生收益约130,200,000港元(二零一八年:24,500,000港元)。 过去,我们的贸易业务主要涉及砂糖及食用油等食品原材料贸易。本公司尝试尽量将其库存期缩短,以使贮存风险及成本亦保持于最低水平。为降低我们的风险及成本,贸易业务尽可能采取按订单采购的策略。在理想的情况下,倘我们从客户接获预定产品类型及规格以及预先协定供应量、单价及交付日期的明确且具法律约束力之采购订单,则我们将从一个或多个可提供合适产品类别及最低价格的供应商取得报价,以与采购订单进行配对。倘配对带来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我们将接受客户的采购订单及向我们选择的供应商下达供应商采购订单以满足有关需求。在与客户及供应商作出安排后,本公司将向供应商仓库发出产品收货通知,并向运输代理发出交货指示以安排交付产品。客户通常在获批的信贷期内结付产品款额。在个别情况下,我们贸易业务的需求亦将因应贸易客户真诚但毋须作出承诺地就特定期间提供的采购需求预测进行管理。除非已撤销或更改,否则当下达订单与要求交付日期之间所需要的时间接近时,采购需求预测将转化为具约束力的采购订单。 本集团一直积极寻求和开拓新业务。早于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本集团已将其贸易业务之产品范围由食用油及砂糖多元化扩展至涵盖化妆品及个人护理产品。就若干新产品线而言,本公司采用按库存采购的混合模式,并锐意维持适度的存货水平。透过化妆品及个人护理产品的供应商及客户之业务网络,本集团意识到大麻二酚(「CBD」,为于工业大麻中发现之一种天然的非精神活性大麻素)合法化及商业化规模的消费者用途之全球趋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于二零一八年发表的报告,与大麻植物中的主要精神活性大麻素四氢大麻酚(「THC」)相反,CBD并未展示出任何表明具滥用或依赖潜力的影响,亦未有任何证据显示CBD会造成与公众健康相关的问题。意识到CBD的市场潜力,本集团于二零一九年开展CBD分离粉的国际贸易业务。由于本集团熟悉化妆品及个人护理产品的供应商及客户,我们的销售最初针对非医药个人护理产品的品牌拥有人及生产商。鉴于CBD市场的新颖性及为谨慎起见,本集团已于在各个司法权区进行CBD相关业务营运及活动前进行法律研究,并委聘法律顾问向我们提供有关法律状况之意见。产品样本已送交声誉良好的测试实验室,以确保本集团分销的所有CBD产品均符合大麻素四氢大麻酚(「THC」)低于0.2%至0.3%的国际标准。本集团员工及法律顾问亦已与相关政府机关磋商,以确保合法运输及进出口清关。自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开展CBD贸易业务以来,本集团已从其CBD贸易业务产生收益约1,017,000港元及极微的溢利。儘管试点销售的金额与本集团的业务规模相比属微不足道,但这象徵着我们的员工、谘询人及顾问经过数月以来在处理CBD进出口的法律事宜及物流路线方面付出的努力所取得之成果。 在开展CBD贸易业务的同时,本集团对CBD各生产週期的供求进行了详细研究,当中包括工业大麻种植、提取及其于消费品的应用。根据本公司的了解,发达国家对CBD的需求强劲,特别是美国需要从其他国家进口。由于这些发达国家的种植及生产成本高昂,于种植工业大麻合法化而种植及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设立耕地及提取设施存在商机。在通过现时为期六个月的CBD贸易试点营运以及进行为期接近一年的工业大麻种植及提取市场研究累积经验后,本公司现已具备进军整个工业大麻产业链的条件,当中涵盖上游、中游及下游生产週期,并包括种植、提取、大量生产、测试、医学及非医学用途的产品开发,以及种植及提取技术的研发。本公司已委聘顾问及谘询人,以协助我们设计及建造工业大麻种植及提取设施,以及探索与工业大麻及CBD业务有关的其他合作及收购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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